國立台灣大學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 | |
電腦設備借用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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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年04月18日經本中心會議通過) (85年05月14日經1961次行政會議通過) (91年10月29日經226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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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為充分運用電腦資源,並推廣電腦暨網路教學,茲訂定本中心之電腦設備借用管理辦法,其借用及管理悉依本辦法處理。 |
二、 |
本中心備有個人電腦及網路連線設備,開放時間皆免費提供全校同仁學生個人使用。 |
三、 |
為儘量達成資源共享,凡單位借用者,需繳納計算機使用費。 |
四、 |
凡借用本中心之教室及設備,應於使用日期一星期前提出書面申請(備有表格),並附課程或相關使用計畫書,經審核許可繳費後,即可使用。 |
五、 |
本中心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於一星期前通知借用者放棄借用,並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借用者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
六、 |
本中心提供借用之電腦設備及器材,以在中心上課使用為限,不得攜出中心。 |
七、 |
本中心教室、器材設備收費標準另定之。 |
八、 |
使用本中心機器及器材,應小心愛護,勿故意破壞。不會操作或機器發生故障時,請通知諮詢人員,如有毀損情事,使用者應負賠償之責。 |
九、 |
教室內禁煙,茶水、食物嚴禁攜入及擅接電源、網路,不可任意使用雙面膠及任何釘子張貼海報於場內外,會後花籃、垃圾及其他非屬於本中心物品,借用者應於當日負責清潔及運離本中心。 |
十、 |
借用者,如使用事實與申請內容不符,或違背政府法令及學校規定者,本中心有權立即停止其使用,不得異議,除所繳費用不予退還外且以後不予借用。 |
十一、 |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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