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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Distance Learning

國立台灣大學遠距教學作業辦法

國立台灣大學遠距教學作業辦法


91.12.31 第 2274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12.27 第 2932 次行政會議通過

  1. 本校為促進校際學術合作,提供學生多元學習管道,並提升教學品質,特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訂定「國立臺灣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2. 本要點所稱之學校係指國內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及經教育部公告之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所列之學校,或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認可者為限。
  3. 本要點所稱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本要點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每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者。

    遠距教學方式包括:

    (一) 同步遠距教學:指科目總授課時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且主要(或多數)採網路視訊系統,以同步教學進行者。

    (二) 非同步遠距教學:指科目總授課時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且主要(或多數)採網路教學平台,以非同步教學進行者。

    (三) 混合式遠距教學:指課堂教學有利用遠距教學授課,但遠距授課時數未達課程總授課時數的二分之一,為輔助教學性質。前項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時數,包括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及其他學習活動之時數。
  4. 遠距教學授課教師應提出教學計畫,經系(所、學位學程)、院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始得開授。教學計畫需載明教學目標、修讀對象、課程大綱、上課方式、師生互動討論、作業繳交、成績評量方式及上課注意事項,並公告於網路上提供查詢。
  5. 同步遠距教學授課時,無論主、收播教室均須有助教、行政或技術人員協助教學。教師須將教材置於全球資訊網,同時開闢網上討論區,並提供電子郵件帳號及其他聯絡管道,供修課學生做教學上之雙向溝通。教師擔任主播課程時,成績評量依主播學校所訂評量考核辦法之規定管理。
  6. 非同步遠距教學,應建置教學平台系統及網路系統軟體。必要時,並得設立課程支援中心、學習諮詢中心、地區學習指導中心、或安排教師辦公室時間、或教室實地上課時間,以協助教學。教師並應安排網上諮詢時間。
  7. 採非同步遠距教學方式授課,除應符合每學分至少授課十五小時原則外,並應記錄師生全程上課、互動、繳交作業、學習評量及勤怠情況。
  8. 同步遠距教學於上課期間若遇通信系統中斷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上課時,主播學校須提供上課錄影檔送至收播學校﹙或收播教室﹚以視訊隨選方式、或另行安排補課。
  9. 授課教師得依課程需要舉行期中及期末考試,或以繳交報告、作業方式評量學生成績,並得不定期舉行平常考試,但期中、期末考試須於教室實地舉行,平時測驗可採線上測驗方式為之。
  10. 本校對開授遠距教學課程之教師得視課程需要安排助教協助教學或提供教材製作支援。
  11. 為考慮開設遠距教學課程視訊網路連線之成本及支付教師鐘點費、教材製作費等開支,本校修習學生人數不得少於十人。
  12. 學生選修遠距教學課程每學期以不超過三學科為原則。
  13. 學生選修他校之遠距教學課程,其學分之充抵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14. 本校開設遠距教學課程之教師於學期結束後將學生成績送至教務單位,教務單位再將他校選課學生之成績轉送至該生之就讀學校教務單位。有關上課人數限制、選課規定各依學生就讀學校規定辦理。
  15. 校外人士修習本校非同步遠距教學課程且繳交學分費者,經授課教師評定成績及格者,可取得該課程修課證明;經評量成績及格,另核發課程學分證明。校外人士收費辦法另訂之。 依前項規定取得學分證明者,得於入學本校時申請學分抵免。
  16.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